203論語《為政第二》
子曰:「道(音義皆同「導」,引導)之以政,齊(整飭齊一)之以刑,民免而無恥;道之以德(德治化民),齊之以禮,有恥且格(改正)。」
◎上位者以政治領導人民,用刑罰來整飭人民,民眾為求苟免刑罰,不得不服從政令,可是心中不服;律法稍有鬆弛,民即挺而走險以牟利犯法,而不以為恥。
◎以道德來引領人民,以禮來整飭百姓,大家恭敬地遵守法令,若偶有失誤犯法,會以違犯法律為恥,並能誠心改正。
【本章重點】
政、刑、德、禮皆為政之法,其「本」在於以德服眾,效果是~有恥且格,「末」者以刑罰整飭人民,結果是~民免而無恥。
沒有留言:
張貼留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