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7年12月14日 星期四

1715論語《陽貨第十七》

1715論語《陽貨第十七》
子曰:「鄙夫(人格卑陋的人)可與(共同)事君也與(同「歟」疑問語)?其未得之(指名位)也,患得之;既得之,患失之。苟患失之,無所不至矣(什麼事都做得出來)!」

◎夫子說:可以和人格卑劣的人一起出仕在朝侍奉君主嗎?他還未取得官位時,擔心得不到;獲得官位後,又擔心失去;如果擔心失掉官位的話,那就什麼壞事都做得出來了。

【本章重點】
夫子述說人格卑劣的小人,因為常常患得患失,所以任何寡廉鮮恥的事都敢做,故不可與其在朝共事。

《補充資料》

求為官若心不在公,只圖謀私利,則不計國家人民之利益,只顧個人前途而不擇手段,以致一切亂謀逆罪,都做得出來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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